近年来,东营市各级公共机构陆续推进了多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,但在具体项目推进过程中,均是一个项目一种做法,从前期项目的评估、服务单位的确定、实施方案的选择、节能量的认定等环节均未形成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。
针对这些瓶颈性问题,这次出台的《办法》从单位职责与项目认定、项目实施和管理、基准能耗确定和节能量审核、运营管理、资金支付及节能效益分享、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。比如,明确公共机构在建筑的围护结构、主要耗能设备及能耗监测与智能控制系统等经能源审计,有较大节能空间的,实施太阳能、光伏发电、空气能、地热能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新能源技术应用项目的,以及实施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技术应用等情形的,应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。公共机构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,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。节能项目改造完成后,公共机构应组织项目竣工验收。根据项目需要,合同双方应经协商,共同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,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。在合同期内,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及新增设备维修保养。
为鼓励工作推进,《办法》还规定,按合同约定支付节能公司后形成的节能年收益,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安排计划中结合单位节能成效,总体按节能收益的10%、70%比例分别纳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节能实施单位,用于开展节能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