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央财政支持清洁取暖试点
发布时间:2017-05-24 浏览次数:2076次
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、环境保护部、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,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工作。试点工作将重点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“2+26”城市,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、资金落实到位、计划目标明确、工作机制创新较为突出的城市。
中央财政支持试点城市推进清洁方式取暖替代散煤燃烧取暖,并同步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,鼓励地方政府创新体制机制、完善政策措施,引导企业和社会加大资金投入,实现试点地区散烧煤供暖全部“销号”和清洁替代,形成示范带动效应。试点示范期为3年,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根据城市规模分档确定,直辖市每年安排10亿元,省会城市每年安排7亿元,地级城市每年安排5亿元。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将采取“先预拨、后清算”的方式下达,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对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考核并清算奖励资金。
通知指出,采取地方自愿申报、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试点城市。申报试点的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。试点城市应因地制宜,多措并举,重点针对城区及城郊,积极带动农村地区,从“热源侧”和“用户侧”两方面实施清洁取暖改造,尽快形成“企业为主、政府推动、居民可承受”的清洁取暖模式,为其他地区提供可复制、可推广的范本。